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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建议修改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06:5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庄庆鸿 李丽

  “目前我国的诉讼费用补贴,很大一部分是在补助违法的一方,这是不公平的。”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谢商华副院长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说,她在此次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尽快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建议》。

  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 2006年12月8日通过,2007年4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

  当时,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办法名称由原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改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意味着以收费主体作为主线改为以交纳主体作为主线,它强调司法资源是国家资源,当事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成本,不能全部由纳税人承担,因此打官司的当事人有义务交纳费用。

  然而,谢商华认为,现实状况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目前“解决私权纠纷的诉讼成本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仍然存在“较多的消极影响和作用”。

  “国家财政补贴了违法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逐一细化交费标准并在多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当时媒体关注的是,费用降了,对打官司的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好事,成本降下来了,不会打不起官司了。

  但是,长期工作在司法一线的谢商华认为,诉讼费用的低标准,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低甚至没有成本,这导致一些明知无理或胜诉把握不大的案件也进入诉讼程序。

  “这几年我国的诉讼案件总量年年都在增长,我们成都中院一年增长20%还多,有些经济较发达的地方甚至增长率达到100%,你说可不可怕?”谢商华说。

  她发现,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每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都在增长,案件处理难度也在增大,法院不堪重负。

  “对于契约引发的纠纷,实际上最后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常常由败诉方承担,而败诉方往往就是违约、违法的一方。实际上国家财政相当一部分是补贴了违法的一方。拿守法纳税人的钱去补贴违法的一方,这肯定是不合理的。”

  谢商华认为,这对守法守信的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守法守信的社会公众不能享有这部分诉讼公共资源,同时也是对违法违约行为的纵容。

  “这不是长久之计”

  谢商华指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不足以补偿诉讼成本。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至第19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这些诉讼收费交纳标准很低,有利于违法失信者。他们违法违约打官司,不用承担全部成本,大部分成本由财政资金来补贴。

  “我给你举个生动的例子,比如说证据保全费,规定只需要50元。但实际上要我们保全,那是真不容易啊!你比如说财务资料、电脑资料,需要法官人力、警力,有的还需要技术手段……这一共只收50元。”

  “而财产保全方面,当事人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不用支付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实际上,一个案子往往一次保全不下来,比如说从成都到北京出差,按照规定,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都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法官去实施保全措施,那这一趟两个法官来回的机票、住宿费,也许就要上千元了。”

  有的案件可能到几个地方、多次去保全,往往交纳的保全费用远远不足以支付实施保全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只能由财政资金来补贴。类似情况,几乎所有纠纷案件都如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诉讼费用大幅下降,一般中院诉讼费大约下降40%左右,基层法院的诉讼费大约下降70%左右。因此,财政所收的诉讼费用减少,可对法院的公用经费拨款不能减少,否则,法院工作将难以正常运行。”谢商华说,诉讼案件数量的剧增,也带来法官数量不断增多。为了缓解现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去年成都两级法院增加了300多个编制。

  “这不是长久之计。”谢商华说,案子增多、法官数量跟着增加,国家财政支出负担随之加重。

  诉讼费用标准应该区别对待

  “按照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解决纠纷的司法成本高于违法者、违约者所交纳的诉讼费用的差额部分,只好由财政埋单。大约法院公用经费80%的差额将由财政补贴。”

  “目前存在不少的恶意诉讼,法院做了很多调查工作,最后裁定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对这些案件,法院是任何费用都不收的。但在这些过程中付出的人力成本,都要由财政买单。”谢商华说,恶意诉讼增多,本来很多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机构等组织分流调节的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案件,也大量涌进法院。

  “我提出这个是为了遏制恶意诉讼,减少诉讼案件。”谢商华说,在费用上,还是要区别对待。要让老百姓特别是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同时又能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在这个基础上,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项目和收取标准,对现有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进行调整,对有些案件收费调高,有些调低,有些完全免除。”

  谢商华建议,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确立私权纠纷解决的诉讼成本主要应由违法者和违约者承担的原则。即体现诉讼费用的补偿性质,并以此原则为指导,来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范围。因为当前我国的财政实力还不够强,难以实现司法全部免费。

  谢商华提出,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以及劳动争议等案件,可以完全免交诉讼费。

  “对待弱势群体尤其是打不起官司的群众,我们应该减少费用,甚至有的根本就不用收费。比如劳动争议案件,收费2.5元,这2.5元够法院工本费吗?农民工赢了,还要退还给他,来来回回付出收费、退费登记等的人力成本要多少?可以考虑不收费。”她说,而对商事诉讼案件、保全申请、执行案件的诉讼收费标准,就应当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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